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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蓝湾三期工程“10.8”施工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蓝湾三期工程“10.8”施工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建质[2011]1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10月8日13时50分左右,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蓝湾三期工程工地在进行地下车库顶板混凝土浇注作业时发生一起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整体坍塌事故,造成13人死亡、4人受伤。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大连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大连辽贸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目前,事故原因和有关责任正在调查中。

  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该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和单位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还不深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还未落到实处,对高支模和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环节的安全管理还不到位。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认真吸取该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真正把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到工程项目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认真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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