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自查结果处理
各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地区城市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要求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跟踪督导。处理结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我部。
(二)抽查结果处理
1.对违反《
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热计量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2.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拒不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的供热企业将公布城市和企业名单,进行通报。
3.对违反供热单位采购、安装计量装置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北方采暖地区2011年采暖期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居住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不到30%的城市,不受理其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等奖项申报。已获得上述奖项的城市,如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居住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不到30%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城市,要取消已获得的奖项,同时追回中央奖励资金。
五、联系方式
吴 涛 电话:010-58933981(兼传真)
李振起 电话:010-58933567
传 真:010-58933577
电子邮箱:lizhenqi10@sina.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邮 编:100835
附件:1.省、自治区供热计量收费专项检查汇总表
2.省、自治区供热价格汇总表
3.城市(含直辖市及获奖城市)供热计量收费专项检查表
4.截止2011年10月份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项目统计表
5.截止2011年10月份新建居住建筑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项目统计表
6.截止2011年10月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项目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省、自治区供热计量收费专项检查汇总表
名称: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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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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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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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供热面积
(万m2)
| 总计
| 居住建筑
| 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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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1年10月份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安装、收费面积
(万m2)
| 新建居住建筑
|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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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面积
| 收费面积
| 安装面积
| 收费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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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1年10月份
居住建筑各种计量方法面积
(万m2)
| 计量方法
| 安装面积
| 收费面积
| 占居住建筑集中
供热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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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量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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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分配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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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断时间
面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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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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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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