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项目资金执行管理
(一)项目资金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二)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分账管理。
(三)项目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属于中央本级支出的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补助地方支出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
(四)使用项目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中国残联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集中办理。
(五)年度终了,列入中国残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分别由中国残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汇入部门决算报财政部审批;补助地方支出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由地方各级残联汇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六)中国残联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按年度向财政部书面报告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决算报表。财政部将会同中国残联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核拨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对未按要求执行项目、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未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未及时编制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将扣除或停拨下阶段项目资金。
(七)项目工作完成后,中国残联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编制和报送项目资金决算报表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中国残联在项目结束时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一)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必须主动接受监督和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