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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7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07]79号 2007年7月9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现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从统筹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资金。经国务院批准,该项资金具体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康复项目。用于为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和免费住院医疗救助;为贫困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为贫困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为贫困肢体残疾人实施矫治手术;为贫困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用品用具;为贫困低视力者免费配用助视器。
  (二)教育项目。用于资助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入学,盲文教材、图书出版及盲文印刷设备补贴等项目支出。
  (三)扶贫项目。用于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支出。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项目资金是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和扶贫工作的专项资金,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要分级负责、追踪问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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