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延续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68号)
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续核级液压阻尼器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沈鑫通〔2011〕第01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同意延续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 (11)2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 (11)35),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2.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11)21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单位名称: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世宽
单位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京沈西3街32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文件,认为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设计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沈阳鑫通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