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统计的通知
(银发〔2011〕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为准确计量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资金支持,人民银行根据业务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了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统计方法,并相应修订了相关报表归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统计制度修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再贴现业务分为回购式再贴现和买断式再贴现两类。
回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按照特定价格向人民银行出让票据获得资金并承诺在将来特定日期按固定价格购回相同票据的贴现行为;买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按照特定价格向人民银行出让票据获得资金,不再继续享有该资产收益的贴现行为。回购式再贴现统计方法不变,明确买断式再贴现统计方法。
(一)统计方法。
1.中资金融机构。
对于回购式再贴现业务,贴出行不减少票据融资项下的“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12M9V/22M9V)数据,资产方增加“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12MOB/22MOB)数据,负债方增加“再贴现” (12MK6/22MK6)数据。
对于买断式再贴现业务,贴出行减少票据融资项下的“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12M9V/22M9V)数据,同时在资产方增加“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12MOB/22MOB)数据。
2.外资金融机构。
对于回购式再贴现业务,贴出行不减少“贴现”,(18065/28065)数据,资产方增加“存款准备金”(18007/28007)数据,负债方增加“再贴现”(18231/28231)数据。
对于买断式再贴现业务,贴出行减少“贴现”(18065/28065)数据,同时在资产方增加“存款准备金”(18007/28007)数据。
(二)报表归属。
买断式再贴现数据不计入单家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各项贷款项下的票据融资,计入全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各项贷款项下的票据融资。
二、有关要求
(一)各金融机构自报送2011年6月份月报第一批数据起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