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支取,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三)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银行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存款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支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四、加大支付结算业务监督管理力度
为严肃支付结算纪律,提高支付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应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等业务进行检查。
(一)银行自查。各银行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反洗钱及本通知规定,组织开展全行自查工作,对本行所有营业网点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及现金支取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各银行应制定检查方案,对本行分支机构检查工作予以督导,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制定或修订有关政策制度,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切实将检查落到实处,防止走过场。
各银行应于2011年7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完善行内反洗钱监测系统。2011年8月15日前,各银行将检查方案、检查步骤、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将检查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2011]61号)的规定,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在日常账户检查和反洗钱检查工作中,应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现金支取业务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经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罚,并进一步采取约见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列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对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