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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

  (十八)利用信托工具支持自主创新和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公益信托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充分利用信托贷款和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的组合,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十九)探索利用产权交易市场为小微科技型企业股权流转和融资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所联盟和统一信息披露系统,为科技成果流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提供服务。建立有利于技术产权流转的监管服务机制,利用产权交易所,依法合规开展产权交易,为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处置等提供服务。
  六、积极推动科技保险发展
  (二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保险机构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积累科技保险风险数据,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加快培育和完善科技保险市场,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进一步拓宽科技保险服务领域。
  (二十一)探索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投资等支持科技发展的方式方法。支持开展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以及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
  七、强化有利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保障措施
  (二十二)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在国家高新区内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精神,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开展下列政策: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企业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十三)加强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估、定价、流转及监管等方面的中介机构,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经纪人制度,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移机构等的技术创新服务功能和投融资平台作用,逐步建立一批集评估、咨询、法律、财务、融资、培训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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