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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填表说明

  1.本表为年报,由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于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2.本表第2栏“卷烟牌号规格”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
  3.本表第3栏、第4栏 “产量、销量”为报表所属期内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4.本表第5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5.本表第6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
  6.本表第7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发的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7.在同一所属期内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字号。
  8.未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出口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填报。
  9.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字样。
  10.本表第8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11.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表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
  所属期: 年度

  填报单位: 计量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企业名称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牌号规格

产量

销量

销售价格

调拨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销售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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