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财库[2011]145号)
各商业银行:
根据《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决定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通知正文见附件)
附件:通知正文
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通知正文:
根据《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决定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储蓄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格审批比照《审批办法》中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程序执行。
二、申请成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审批办法》规定的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条件。
三、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38家,以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为基础,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
四、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按照《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10]305号)进行考评,2010-2011年综合考评加权平均总得分居前35位的机构如提出入团申请,则优先成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综合考评加权平均总得分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2010-2011年综合考评加权平均总得分=2010年考评得分×40%+2011年考评得分×60%
五、2010-2011年综合考评加权平均总得分后5位的机构与新申请机构,按照排名择优确定。排名方法为:将申请机构的营业网点、储蓄存款余额、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注册资本和总资产进行标准化后加权计分,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另加储蓄国债承销业绩分后,按总分高低排名,优先选择总分高的机构。具体计分规则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