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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期间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财政部结合各资产公司历史状况、行业水平、经营特点、商业化转型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总额控制并与经营绩效相挂钩的原则,分年核定各资产公司人员费用总额。
  (一)财政部根据资产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采用固定基数乘以调整系数的方法,核定资产公司该财务年度的人员费用总额。
  (二)固定基数原则上以各资产公司2004-2006年度人员费用的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种一次性因素和资产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每年适度增长的原则逐年核定。当年固定基数指标由财政部在批复各资产公司上年财务决算的同时下达。当年指标未下达前,资产公司可暂按上年固定基数掌握。2007年指标未下达前,资产公司可暂按2005年度人员费用掌握固定基数。
  (三)调整系数原则上按照各资产公司实现利润情况,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0.2
  实现盈利时:调整系数=1+---------
                --------
                |  0.2
                |-------
               √ 经营资本收益率

                   0.2
  发生亏损时:调整系数=1-------------
                -----------
                |   0.2
                |----------
               √ -1*经营资本收益率

  盈亏平衡时:调整系数=1

          经营利润(单位:亿元)
  经营资本收益率=-----------×100%
             100亿元


  注:经营利润是指资产公司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调整当期人员费用后的税前利润。
  经过计算,调整系数低于0.8的,取值0.8;调整系数高于1.2的,取值1.2。
  当年调整系数指标由财政部在次年批复财务决算的同时下达。当年指标未下达前,资产公司可暂按调整系数为0.8掌握。
  (四)每个财务年度终了,资产公司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固定基数和调整系数计算,调整人员费用。核定调整系数高于1.0的,对超出固定基数乘以1.0的部分,资产公司可按60%掌握用于对员工的激励,剩余部分结转,待3年中长期计划执行完毕,总体利润计划目标全部完成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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