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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11日 财企[200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的管理,规范财政部门的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修定了《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规范财政部门的管理行为,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了及时掌握全国范围内企业的资产财务及运营效益等状况,用于地方财政部门建立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系统及国有企业、国有境外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信息(以下简称企业财会信息)系统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补助经费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办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机关)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 补助经费的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工作实际需要为原则,讲求效率;
  (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挤占和挪用;
  (三)实行跟踪问效,定期反馈使用情况。

  第五条 补助经费的主要使用方向:
  (一)地方财政部门为建立企业财会信息系统购置传输设备及系统建设和维护;
  (二)地方财政部门布置企业财会信息工作及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三)地方财政部门组织企业财会信息的汇总分析及核查等。

  第六条 补助经费的申请报告,由各省级财政机关直接报送财政部,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各地报送企业财会信息的传输设备及系统建设和维护情况,当年组织企业财会信息编制人员培训、汇总分析情况和核查计划,以及申请经费补助的数额、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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