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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61号 2007年8月27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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