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07]18号 2007年8月10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期终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7〕28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15日起的5年。
二、反倾销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及征收办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税委会〔200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