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1日 财社[2007]8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新疆、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为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的投资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相关补助政策,对做实个人账户省份给予的资金补助及其收益。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由做实个人账户的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
第五条 省级政府应与社保基金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署相关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件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第二章 投资运营
第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根据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协议拨入社保基金会指定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