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畅通财政行政复议渠道
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权力救济的重要途经。制定《
行政复议法》及《条例》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方便申请。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按照《
行政复议法》及《条例》的规定,不断畅通财政行政复议渠道,严格财政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程序,健全复议工作规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财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财政部门都必须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认真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上级财政部门认为下一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此外,根据《条例》的规定,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的财政部门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进一步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公正、高效地解决财政行政争议
各级财政部门在复议审理过程中,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及《条例》的规定,不断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公正、高效地解决财政行政争议。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决定客观公正。要坚持对重大、复杂的复议案件的集体研究制度,保证准确、公正地办理财政行政复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设计行政裁量权、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等法定情形的案件,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运用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有效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对财政部门的理解和信任,做到“案结事了”。此外,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财政部门还可以主动邀请相关单位参与案件事实的调查、质证等审理活动,以充分听取复议申请人的意见。针对复议过程中发现的被申请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可以采取发送财政行政复议建议书等方式,帮助其分析原因,指导并协助被申请人推进和完善财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财政执法制度,规范财政执法行为,提高财政之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