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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财法[2007]11号 2007年9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条例》的内容,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现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条例》根据行政复议的实践经验,对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些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增强了行政复议法的可操作性,使行政复议制度更加完善,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的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条例》的公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及《条例》的内容,深刻领会行政复议制度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努力提高依法理财的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以及《条例》,让更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一步了解行政复议,通过行政复议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财政行政复议人员、财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复议知识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行政复议及财政行政执法水平。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布置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财政部门有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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