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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

  (三)指导全国煤炭行业经济运行工作和经济信息工作,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全国煤炭经济信息收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系统网络建设。
  (五)组织煤炭行业经济运行工作及信息技术的合作、培训与交流。
  (六)承办国家煤炭工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区、市)及地(市)、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经济运行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汇集该地区煤炭综合经济和市场需求信息,并分析、预测煤炭经济运行状况,提出对策建议。
  (二)负责该地区煤炭综合统计工作。
  (三)指导该地区煤炭经济运行工作和经济信息工作。
  (四)依据国家信息技术政策、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加强经济信息收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系统网络建设。
  (五)组织该地区煤炭经济运行工作及信息技术的合作、学习与交流。
  (六)承办该地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上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中综合调度的职责:每日汇集经济运行信息及动态,检查督促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协调日常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编印《煤炭调度日志》等调度快报、动态。
  第十条 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中综合统计的职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制订行业统计制度,完成煤炭工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监督以及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的任务,组织协调煤炭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中综合分析的职责:定期分析综合经济和市场需求信息,根据经济调控目标、措施提出建议,反映问题,预测预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煤炭经济运行定期分析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经济运行分析会,研究分析以下主要内容:
  (一)煤炭经济运行外部环境。
  (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煤炭行业调控的执行情况。
  (三)煤炭产运需关系。
  (四)煤炭经营情况。
  (五)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六)煤矿季节性灾害及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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