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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
(煤炭工业局 1998年11月3日 煤行管字[1998]第4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改革与发展,推进煤炭工业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煤炭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加强和改善煤炭工业综合协调工作,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范化运行秩序,实现煤炭工业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特制订《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的基本任务:
  根据煤炭发展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所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和调控措施,搞好产需平衡与衔接。
  负责综合调度、综合统计、市场调研,汇集煤炭经济信息,分析预测煤炭经济运行状况,提出对策建议。
  有计划地加强煤炭行业经济信息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不同所有制的煤炭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煤炭经济运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加强煤炭经济运行工作,由行政主要领导或分管业务的领导负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中,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配备经济运行工作人员。
  第六条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从事自身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二)有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实践经验。
  (三)具备一定的综合分析及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工作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实事求是,遵纪守法。
  对于现有工作人员,凡达不到上述条件的,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国家煤炭工业局经济运行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汇集全国煤炭综合经济和市场需求信息,分析、预测全国煤炭经济运行状况,提出对策建议。
  (二)负责全国煤炭综合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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