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高产高效露天矿暂行管理办法
(煤炭工业部 1995年11月1日 煤生字第5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高产高效露天矿的建设,优化开采工艺,提高单机效率,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达到减人提效,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接近或达到世界主要产煤国家先进水平,增强市场的竞争能力,逐步实现煤炭工业现代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范围
第二条 露天矿都要把实现高产高效作为企业奋斗目标。通过发展机械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现合理用工,使之达到少投入、多产出,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重点煤矿和有条件的地方国有煤矿。
第三章 标 准
第四条 高产高效露天矿设部级和省级两个标准。
第五条 实现高产高效露天矿的前提条件是:
1.机械化水平达到100%;
2.达到省级以上露天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
3.保持正常生产接续;
4.完成年度盈利指标;
5.包机组“上纲要”的个数,部级矿井要达到60%、省级矿井要达到40%以上,其中甲级组均要占l/3以上。
第六条 原煤生产人员效率的分类标准
1.部级标准:
| 原煤生产人员效率(吨/工)
|
剥采比
| |
| 间断工艺
|
(立方米/吨)
| 连续工艺
| 半连续工艺
|
单斗一汽车
|
单斗一准轨
|
< 2
| >30
| >25
| >20
| >9
|
2-4
| 30-25
| 25一20
| 20一18
| 9-8
|
4-6
| 25-20
| 20一15
| 18-16
| 8-6
|
6-8
| 20-18
| 15一13
| 16一14
| 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