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为:(1)国家股。国家或地方政府已经投入资产折股或新增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2)职工个人股。职工个人认购或以合法财产折股及以技术等无形资产投入形成的股份。持有职工个人股的为职工股东。(3)职工集体股。原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划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或企业职工以共同所有财产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4)法人股(包括国有法人股)。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投资形成的股份。以上各种股权均可在规定范围内转让。
19.职工个人股应在企业总股本中占大多数。设不设其他股,以及其他股如何行使其表决权及参与利润分配,由股东协商和职工股东大会决定,并写入协议书和公司章程。
20.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额可以有一定差距,但最高与最低持股额不应过分悬殊。股份合作制企业聘用的临时员工,不持有本企业的股份。非股东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应允许其按规定投资入股成为职工股东。职工股东入股后不能退股。当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者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时,可以转让给本企业其他职工。特殊情况下职工个人股经批准可以在本企业职工间转让。
2l.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变动注册资本,修改企业章程,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和结算等涉及法人股股东权益等问题时,应履行股东协议书的有关协议,事先听取法人股股东的意见,并邀请法人股股东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治理结构
22.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的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具体方式由企业章程明确规定。
23.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权限是:(1)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2)批准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3)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4)选举或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方法;(5)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结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6)修改企业章程;(7)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24.股份合作制企业设董事会,直接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担负职工股东大会休会期问的工作。董事会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及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董事长主持职工股东大会,并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是:(1)决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职工股东大会的决议;(3)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4)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方案;(5)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6)制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方案;(7)聘任或者解聘包括经理、会计主管人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8)制定企业章程修改方案;(9)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