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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行业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

  12.经核准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到银行开立帐户。
  四、现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的产权处理
  13.现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应当在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由企业出资者牵头,吸收职工代表参加,组成清产核资组,清理核实企业全部资产,界定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
  14.产权界定的原则是,谁出资谁享有所有者权益。(1)凡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2)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3)其他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4)职工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职工个人所有。(5)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及其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6)投资主体不清的所有者权益以及接受无偿援助和捐赠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原为国有企业所有的归国家所有,原为集体企业所有的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7)企业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归企业原出资者所有。(8)实行全员租赁的企业,按合同交足租赁费,并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利润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9)企业原有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可以采取两种办法处理:一是折成个人股份投入企业;二是转为职工养老基金,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对产权界定有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上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15.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各类资产应当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由国家认可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须由出资人认可。
  16.经评估的资产作股后,要按原值出售或转让。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分给或低价转让给集体或者个人;也不得将集体资产无偿分给或低价转让给个人。
  17.现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出售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收入,要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上分别用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扩大再生产,也可以入股的形式投入改制后的企业。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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