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行业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
(1997年5月7日 煤办字[1997]第245号)
为进一步加快煤炭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增强企业活力,更好地适应煤炭工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需要,根据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借鉴其他行业和地区推行股份合作制的经验,现就煤炭行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炭行业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意义
1.实行股份合作制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倡的深化企业改革的有效形式,是贯彻落实“抓大放小”方针、搞好搞活国有和集体小型企业的重要举措。股份合作制是采取股份制某些方法的合作经济,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由本企业绝大多数职工出资入股,并少量吸收其他资金,企业产权属于职工股东和有关出资人,实行职工民主管理,严格按市场经济要求运作,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地和有关行业的实践表明,实行股份合作制,有利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企业改组、改造和转换机制都有好处。
2.煤炭行业的一些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能够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拓宽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矛盾;促进政企职责分开,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职工利益与企业兴衰紧密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出资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富余人员的转产分流。
3.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项开拓创新的工作,目前煤炭行业尚缺乏足够的经验。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在认真学习其他行业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煤炭行业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扎实稳妥地进行。
二、煤炭行业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途径和条件
4.煤炭行业发展股份合作制的小型企业,一般指煤炭产量规模不超过45万吨的煤矿企业,以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2000万元的多种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