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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推广和使用

  第十五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一经批准发布,就是具有一定技术立法性质的技术文件,各级生产、建设、施工和设计单位都必须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无特殊理由不得另行设计。如确因条件限制需结合具体工程修改时,则应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承担修改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生产、建设、施工、设计单位都必须把推广和采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作为一项规定,纳入有关管理制度中去并认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设计审批机关,也应同时审查采用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情况。
  第十七条 凡经部发布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底图由编制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编制单位对已发布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要定期进行回访总结。
  第十九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产权为编制单位所有,未经许可不得翻印复制,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实行有偿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 设计科研

  第二十条 为解决设计中存在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不断提高标准设计、通用设计技术水平需要进行的科研项目,应列入科研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结合煤炭设计系统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各设计院可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科研计划并将其报规划发展司备案。申请部规划发展司科研计划时需是院科研计划项目;申请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时需是规划发展司科研计划项目;
  2.申请部规划发展司科研计划时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任务书,规划发展司根据各设计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上报的次年计划建议草案综合平衡后下达次年年度计划。对于技术开发项目,要完善合同制,逐步实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
  3.申请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由规划发展司在列入规划发展司科研计划中择优选择转科教司归口列入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4.列入规划发展司科研计划的项目必须如期完成,如确因正当理由未完成者经规划发展司问意后可延期一年,但延期一年及以上者不再拨付经费,延期二年及以上者该项目取消,原拨付经费由规划发展司转其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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