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正确贯彻国家和煤炭工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符合现行的国家和部发布的各项工程建设标准,作到安全适用、通用性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生产;
2.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但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3.严格执行设计程序,正确使用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必须在充分调查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作好多方案比较工作;
4.要确保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质量;对编制原则、技术条件及数据图面尺寸、图幅、图例和描图等方面,都必须把好质量关。编制单位要严格执行三级检查,并负质量责任;
5.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应包括图纸、说明书、计算书。
第十条 规划发展司根据各设计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上报的次年计划建议草案综合平衡后下达次年年度计划,对部下达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计划,编制单位应选派有设计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按期完成。如确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者经规划发展司同意后可延期一年,但延期一年及以上者不再拨付经费。延期二年(含二年)及以上者取消该项目。
原拨付经费由规划发展司转其它项目。凡未能列入部计划的项目,各设计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列入本单位计划,但应抄报规划发展司备案。
第十一条 列入设计院计划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项目,如技术经济指标均优时,也可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将设计文件报规划发展司审定,由煤炭工业部批准发布。如果直接从任务设计中鉴选的设计文件申报部标准设计或通用设计时,其总图(草图)及目录必须按标准设计文件格式编制。
第十二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文件完成后,报规划发展司(二份)审批。规划发展司对送批文件组织有关单位审查后由煤炭工业部批准发布。经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通用设计方可参与评优、评奖。
如果规划发展司审查不合格项目或需修改者,则退回原编制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报批。
第三章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修订与作废
第十三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总结经验,适时进行修订。对已发布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每五年复查一次,分别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除。凡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中不符合部分由原编制单位及时进行修订,并报规划发展司审查,由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十四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复查工作,由原编制单位 负责并提出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除的意见报规划发展司审查,由煤炭工业部发布。需修订的图纸编号、年代号均不变,但需在图签的修改栏中做出标志。如有较多或重大更改时,应重新编制和审批。重新编制的图纸编号不变,只改年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