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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煤炭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煤炭工业部 1995年1月27日发布 煤规字[1995]第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煤炭工业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推广先进技术、改进煤矿技术面貌等,结合煤炭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工业的矿井、露天矿、选煤厂、矿区机电修理厂等各类工程的构配件、专用设备、构筑物、建筑物、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单位工程的设计,凡有条件的都应编制标准设计或通用设计。
  第三条 为解决设计中存在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不断提高标准设计、通用设计技术水平,需进行设计科研工作。
  第四条 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编制、推广和设计科研的开发、推广是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的重要方面,是考核设计院资质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五条 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应尽可能与工程任务设计结合进行,相应而发生的费用,经批准后应纳入有关工程的基建投资。
  第六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区分
  1.标准设计是指统一性强、覆盖面广、影响重大、技术先进、成熟、经济合理、质量优良的设计文件;
  2.通用设计是指各建设单位大量重复使用的文件,其质量应符合标准设计的基本要求,但适用范围由于某些条件(地区、气候等)的限制,不能全部套用者。
  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每两年组织一次标准设计、通用设计评优,对于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煤炭工业部和编制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一般分为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主要是确定设计原则和技术条件,提出技术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阶段主要是根据已审定的方案或初步设计,提出符合生产、施工要求的施工图。
  第九条 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编制、修订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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