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核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内容深度及附件的要求(试行)
(电力工业部 1995年6月12日发布 电计[1995]346号)
核电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必须在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核工业总公司进行审查,并取得电力工业部的批复意见后,由项目的筹建单位或企业法人负责编制,并要征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电管局、电力局的书面意见后,上报电力工业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抄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核工业总公司及有关部门。由电力工业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核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深度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建设的必要性
1.简述核电项目所在地的国民经济现状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对区域电网规划水平年的电力负荷进行预测及电力电量平衡,提出电力的需求;
3.综述当地常规一次能源(煤炭、水能)的资源情况,以及这些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区外送电情况。对规划水平的常规一次能源消费进行产、供、需的综合平衡。阐述建设核电工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建设规模及建设时间
1.说明拟建核电站的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
2.拟建的时间、周期、起止年限。
三、设备的选择
1.说明拟选用的核电机组的单机容量和堆型,并说明成套核电设备的来源。
2.设备的技术水平、安全可靠性。
3.成套引进的设备,还应说明同类型机组的运行情况。
四、建厂条件
1.厂址
1.1 说明厂址优化情况及推荐厂址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和工程占地情况。
1.2 说明推荐厂址5公里范围内人口分布、城镇分布、以及厂址附近的名胜古迹、文物、工业设施、机场和军事设施等。
1.3 分析推荐厂址所在区域的地震、地质特性和厂区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不良地质现象,对候选厂址的区域地质、地震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合格性作出初步评价。
1.4 分析推荐厂址所在区域因降水、高水位、高潮位海啸、湖涌,以及挡水构筑物破坏等自然外部事件所引起的洪水淹没厂址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