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问责工作的基础管理
各单位应对案件问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从监测、登记、督办、归档、报送等方面加强全流程管理。
1.加强案件问责监测与问责判断。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对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监测,对司法案件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及时监测累计值,对各级分支机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情况及时汇总统计。发生案件后,应及时判断是否达到单一案件问责标准或者累计问责标准。
2.建立健全问责台账。对于已进入问责程序的案件,及时登记问责信息,对案件问责的处理情况及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根据后续问责情况更新相关内容。
3.建立完善问责档案。对于问责已完成的案件应及时归档。问责档案应包括案件问责调查报告、所有被问责人员的问责处理决定书等资料。问责档案应保存至少三年。
4.加强问责信息报送。要加强对辖区内或系统内问责信息报送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加强问责信息报送时效与报送内容的审核,规范问责信息报送工作。
(二)及时规范开展问责工作
1.及时开展问责调查。涉嫌问责的案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问责调查,查清案情,并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情况进行确认;问责调查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晰;问责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出具案件问责调查报告。各保监局应视案件具体情况开展问责调查工作。
2.及时进行案件问责。各保险机构应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及时做出问责决定。对于问责时限临近时司法尚未判决的立案查处案件,若案情明确的,各保险机构应就已经掌握的案情,依据已经确定的涉案金额(损失金额),按照相应的管控责任先行开展问责工作。各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区内保险机构问责工作的窗口指导。
3.严格做好减轻问责处理工作。对于符合减轻问责条件的案件,各保险机构在做出减轻问责决定前,应向监管机构征求意见,同时提交问责调查报告。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提出的案件减轻问责处理意见应认真核查研究,并及时给予指导。
4.规范延长问责时限的处理程序。对于案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做出问责处理决定的已立案查处案件,各保险机构应在问责期限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并根据案件责任调查情况等说明延期的原因。经监管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由涉案人所属省级机构或总公司作出问责决定,并由其向监管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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