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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涉案金额指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所有资金总额。保险机构挽回的损失金额、涉案人退赃金额等不得抵减涉案金额。

  损失金额指案件发生给保险机构造成的经济利益的减少,包括案发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保险机构因案件发生而承担或垫付的资金,但不包括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或者被行政机关处罚的罚款。案发后保险机构挽回的损失金额、涉案人退赃金额,以及扣押的涉案人佣金、津贴、其他可折现的利益等不得抵减损失金额。

  当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同时达到问责标准时,应从“涉案金额”与“损失金额”对应的问责处理标准中择其重者进行问责。

  (三)关于问责对象及部分特殊人员如何问责的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了“双线问责”的原则,各保险机构除了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等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外,对案件负有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也应当进行问责。

  对兼有不同层级职务(级)的人员(包括分管负责人兼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持工作等)问责时,应以其实际承担的对问责事项负有管控责任的职务(级)确定问责标准,但问责决定应落实到其最高职务(级)上,即人事调整、经济处罚应针对其最高职务(级)进行。对兼有两个以上同等职务(级)的人员问责时,问责决定应落实到其所兼的所有职务(级)上,如涉及到降职、撤职等情况,不得维持其中的任一职务(级)不变。

  (四)关于自查发现案件如何确定的问题

  《指导意见》第19条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是指保险机构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主动发现的案件。经国家有关机关或监管机构检查揭露的案件,不属于自查发现案件。

  该条规定的自查发现案件从轻处理政策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的案件,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

  (五)关于减轻问责如何判定的问题

  《指导意见》第20条所称减轻问责,指案发后积极做好案件处置工作,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追缴资金和赔偿损失达到损失金额50%以上的,问责时可以减轻处分的等级。

  二、问责工作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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