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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附件: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志愿服务精神和良好道德素养,遵纪守法;

  (三)热心全民健身事业,正在开展或准备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

  (四)接受有关组织和单位的管理,承担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应等级的培训,考核合格;

  (六)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参加该体育项目的培训并达到标准。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条件

  (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近一年内开展或协同开展30次以上志愿服务;

  2.了解体育健身和竞赛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方法,能够承担一般性体育健身咨询和指导工作;

  3.了解全民健身工作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管理方法,能够组织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两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和指导工作;

  3.基本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全民健身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全民健身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

  4.在社区(行政村)、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产生良好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三年以上;

  2.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项较高水平的体育健身技能传授和指导工作;

  3.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体育组织的工作;

  4.在社区(行政村)、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产生突出的效果和影响或在县级以上区域开展的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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