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颁发证书、证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五章 注册办理
第十九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组织是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免费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和迁移注册。
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条 注册机构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档案,保证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自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到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度工作注册。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所在的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开具其志愿服务情况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半年未开展志愿服务或志愿服务少于30次,不予年度工作注册。未进行工作注册的,不得申请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离开原注册地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办理迁出和迁入的迁移注册。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事业经费预算中列支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并随着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投入。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有关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补助经费,并对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倾斜。
第二十五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