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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和委托的组织应当每年举办一次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培训,并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参加人员颁发证书或证明。

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授予或晋升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五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

  第十六条 受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批准授予权限范围外等级称号人员的材料逐级提交。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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