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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10日 财教[2007]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为适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情况的变化,根据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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