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28日 财教[2007]16号)
广电总局:
为加强对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国产电影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局,请认真执行。
附件:
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国产电影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优秀国产影片的创作生产和宣传发行放映,加强国产电影保护和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的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国电影华表奖及夏衍剧本奖的奖励;
(二)资助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重点题材影片剧本创作及影片摄制;
(三)资助优秀国产影片的生产和影片宣传、发行、放映以及购买公益性放映版权;
(四)资助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的更新改造以及数字电影研发、推广、制作和设备购置;
(五)资助农村电影;
(六)资助打击走私盗版、保护电影版权;
(七)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
(一)奖励金:规定奖项的奖励资金;
(二)设备购置费:指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用,包括对现有的电影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用于向农村发放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购置费等;
(三)版权购置费:指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发生的影片版权购置费用,包括优秀国产影片公益性放映版权购置费、供农村公益放映的国产影片版权购置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