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6月27日 财库[2007]58号)
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
为了规范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是指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由财政部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由市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保费补贴。
二、省(区)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根据中央财政确定的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等,代编保费补贴预算、决算以及资金支付的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三、省(区)本级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由省(区)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于每年1月15目前,向财政国库机构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国库机构审核确认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省(区)本级承担的本年度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四、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由财政部对省(区)财政厅拨付省(区)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情况核实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1月底前,财政部按上年预算执行数将中央财政应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预拨到省级财政国库。
(二)每年4月上旬以前,财政部根据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拨足中央财政应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
(三)省(区)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保费补贴后,由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向财政国库机构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国库机构审核确认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