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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设备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质监局应根据本行政辖区内已核准设备监理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文件审查、办公现场和监理现场监督检查等形式。每年度应对设备监理单位报送的年度自查报告进行一次文件审查,并对设备监理单位的办公现场或监理现场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请各省(区、市)质监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监督检查总结报总局质量管理司。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在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总局质量管理司将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各省(区、市)质监局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设备监理单位,可按照规定报请撤销或降低资格等级、调整设备监理专业范围。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组成检查组。各省(区、市)质监局对设备监理单位的办公现场或监理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应安排一名设备监理专家参与检查。

  (二)严格工作纪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相对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由被检查单位安排食宿,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礼品,不得安排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妨碍设备监理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统一检查记录。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见附件1和2),妥善保存监督检查记录。请各省(区、市)质监局登录质检总局网站下载(http://www.aqsiq.gov.cn质量管理/设备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系统)。

  七、联系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联系人:李敬超       冯 蕾

  电话:010-82262048     82262036

  传真:010-82260412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电话:010-642221783-825

  网络技术支持电话:010-86526016

  附件:1. 设备监理单位年度自查报告(网上下载)(略)

  2. 设备监理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网上下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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