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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的通知
(交水发〔2011〕58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船舶管理市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根据《关于印发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0〕3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在前一阶段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国际、国内船舶管理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已取得国际、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
  (二)由非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中国籍船舶;
  (三)由取得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代管的外国籍船舶;
  (四)未取得合法手续,在我国境内非法从事船舶管理业务的经营者。
  二、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清理整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为清理整顿实施阶段;第二阶段(自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巩固总结阶段。
  三、清理整顿的具体要求
  (一) 对现有船舶管理公司进行逐家筛查。
  在各地清理整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其所属的港航管理部门,下同)会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中央管辖水域为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组成联合工作组,于2011年11月30日前,对辖区内的国际、国内船舶管理公司进行逐家筛查,重点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对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及未能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进行限期整改。2011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程序吊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和其代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
  办法管理非中国籍船舶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也应在2012年7月1日前取得我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安全与防污染体系符合证明;逾期未达到的,海事管理部门不允许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不允许境内的海员外派机构为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派遣中国籍船员。
  (二) 对委托管理的船舶进行逐条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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