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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咨询;
  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律师事务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顾问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方承担。
  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或增加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后,应及时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聘方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足。

  第十七条 顾问律师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顾问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顾问律师的执业律师,应尽快熟悉聘方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等;
  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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