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
(2003年3月26日 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在参加仲裁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和提高服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代理仲裁案件的职责,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参加仲裁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律师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信守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四条 律师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个人隐私,始终不得公开仲裁内容、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收案阶段
第六条 律师在接受仲裁案件委托时应审查下列条件:
(一)除劳动合同外,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二)委托代理的案件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二条、第
三条等规定的关于提请仲裁的条件;
(三)案件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关于仲裁的时效;
(四)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
(五)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合法、明确、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