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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一)对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的审核;
  (二)对债权性质即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的审核;
  (三)对债权数额的审核。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的律师初步审核债权后,应确定申报的债权人名单和债权的性质、数额。在债权申报三个月期满时,及时与法院联系,填写债权申报确认明细表,以备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

  第一百七十五条 破产债权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组律师应与会计师等有关人员共同编制破产债权清册。

  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委托有关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将审计、评估结果一并报告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制定对破产财产进行变现处理和对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将上述方案连同所需费用报告法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的律师,可以协助制作破产清算工作报告,制定破产清偿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法院裁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的律师,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或发现破产财产不足支付清算费用时,可以代理或协助清算组及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申请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清算组律师应当起草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原因和法律根据。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作出后,清算组律师应当根据参与清算工作的会计师就审计查帐中的问题提出的情况说明,拟定企业的破产原因分析报告。
  破产原因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情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债务构成及原因分析;
  (三)企业破产原因的归纳总结。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程序终结裁定后,清算组律师可以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破产企业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应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清算组组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的破产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人民法院对其核准生效的裁定书;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律师在注册登记办理完毕,工商部门发布公告后,应以清算组的名义就注销登记的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律师,应当在法院发布通知,宣布撤销清算组后,将清算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形成的全部材料连同清算组的印章一并移交法院。

第十一章 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律师可以接受下列当事人的委托,在执行程序中担任其代理人:
  (一)民事判决书、经济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及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民事、经济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
  (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务、物品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
  (四)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的其他涉及民事方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一百八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
  律师应审查申请执行的案件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三)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四)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律师应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律师应审查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对执行标的有主张的权利。
  律师应审查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
  (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该第三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可以接受各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执行代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执行代理人的,应由所在地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协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 委托律师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和解,或代为领取标的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二节 执行代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律师接受执行申请人的委托后,应为其代书申请执行书,其内容包括:
  (一)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请求;
  (三)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标的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必要时律师可以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

  第一百九十条 申请执行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由律师或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一百九十一条 提出执行申请时,律师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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