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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第八十条 对书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的合法性;
  (四)书证所要证明的事实;
  (五)书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六)书证的来源。

  第八十一条 对证人证言,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别是与对方当事人有无关系,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
  (二)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三)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事实;
  (四)证人年龄、智力状况、行为能力等自然情况;
  (五)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六)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律师应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发表该证人证言能否采信的看法,并阐明具体理由。
  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证,律师可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第八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取得和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有无剪补;
  (三)收集的过程及其合法性;
  (四)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联系。

  第八十三条 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三)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四)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五)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
  律师应对该鉴定结论发表看法,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八十四条 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当事人发问。律师应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审判长制止时,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者发问方式,或表明发问的主要性和关联性。

  第八十五条 针对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带前提的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可提请法庭将律师的反对意见记录在案。

  第八十六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第八十七条 每一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代理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对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及其他不具备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可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第六节 参与法庭辩论

  第八十八条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

  第八十九条 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应当重事实,讲道理。应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重对方的人格。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对方,不得攻击合议庭成员。

  第九十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九十一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节 参与调解、和解

  第九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和解。未经特别授权,不能对委托人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第九十三条 律师代为签收调解书,应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签收。

第八节 休庭后的工作

  第九十四条 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第九十五条 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应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五章 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九十六条 律师可以在简易程序中担任代理人,具体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二章第一节。

  第九十七条 律师担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律师应在开庭前做好随时开庭的准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主动灵活,适时提出证据,向双方发问,对证据进行质证。

  第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时,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建议转为普通程序:
  (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三)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四)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五)超过简易程序审限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百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二审当事人委托的手续与一审相同。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可以根据二审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

  第一百零二条 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并复制有关案卷资料,必要时应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尽可能地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在查阅一审案卷时,可对以下几方面作重点审查:
  (一)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二)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采信的证据采信了,该采信的却没有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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