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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全国法制好新闻评奖办法


  五、评奖标准
  参评的作品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好地反映党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题,题材重大,突出法制特色,针对性强;内容准确、健康,文字生动活泼,力求简短,形式新颖,符合法律规定。
  新闻图片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保证真实,艺术表现力强。严禁组织、加工,制造新闻现场,以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广播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清新活泼,串联自然,播音得体,编排得当,有鲜明的广播特色。电视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重在表现手法、编辑制作方面有创新,画面真实,声音与画面协调。

  六、推荐作品数量
  1.报刊通讯类:各省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的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8篇,中央新闻单位推荐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篇;
  2.广播类:各省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的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5件,中央新闻单位推荐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6件;
  3.电视类:各省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中央新闻单位推荐5件;
  4.好编辑奖各省(区、市)、中央各新闻单位只能推荐1件。

  七、推荐作品具体办法
  1.报刊通讯类的参评作品,必须是报刊上发表的原件(打印件作废),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2.广播类的参评作品,要录在普通盒式录音带上,每盒只录一个作品。每件作品报送节目录音带一盒,附作品文字稿、评选表一式两套。
  3.电视类参评作品,可录在普通(大1/2)录像带、VCD或DVD光盘上,每盒(盘)只录一个节目。每件作品报送录像带或光盘一盒,附作品文字稿、评选表一式两套。
  4.广播、电视类参评作品必须是播出原版带,不得为参评重新编排,不得报送已获其他奖项的作品重复参评。
  5.图片类参评作品,除报送报刊上发表的原件外,须将参评作品放大8英寸,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6.期刊封面参评作品须是期刊原件,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7.少数民族作品,除报送原报刊、原音像带外,须译成汉文稿,然后按上述要求报送。
  8.参评作品,一般稿件填报作者不得超过2人,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专栏、专版作者不得超过3人,广播电视类不得超过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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