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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通知
(2006年7月7日 司发通[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已经司法部第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

  为保证劳教人民警察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高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劳教场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教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警用装备是保障劳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劳教机关应当按规定的项目和数量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三、劳教人民警察警用装备的购置、配备由劳动教养管理局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日常管理由劳教机关的警用装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四、劳动教养管理局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年度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保证购置警用装备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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