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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年6月25日 司发通[200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日,司法部接到部分省、市司法厅(局)的请示和应试人员的来电、来函,询问如何具体掌握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等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就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各地在报名工作中遵循:

  一、关于报名条件
  1.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应当以报名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书,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书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自学考试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学生证明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2.对于教育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通和解释。各地在报名工作中,对报名的学历条件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掌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2)通过高等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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