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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进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第六条 挂钩弹性计划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国民生产总值等指标基数的核定,第一年原则上均以上年度统计实际数为基数,从第二年开始,按上年末应提数,当年结算滚动考核。

第四章 挂钩比例的核定办法

  第七条 地区和部门工资总额同国民生产总值或增加值等经济指标的挂钩增长比例,本着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采取历史回归法,参照工资利税率、资金利税率的水平,来确定各地区(部门)的增长比例。
  第八条 国家对地区、部门职工人数同国民生产总值或增加值(按可比价计算)的比例按照国民生产总值或增加值主要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的原则来确定。根据近十年全国历史数据的回归测算,这个比例一般掌握在1:0.25-0.32之间,即国民生产总值或增加值增长1%,职工人数增长0.25-0.32%。再参考劳动生产率水平和技术经济结构情况,具体确定各地区各部门的相关比例。
  第九条 各地区计划期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以国家信息中心提供的按照各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模型测算出来各地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为基础,并参照各地自报数和全国总的增长速度,综合平衡确定。

第五章 编制程序

  第十条 实行弹性计划后,劳动工资计划编制程序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是,按照国家计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各地、各部门在检查总结上年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安排及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议计划数,主报国家计委、抄送劳动部、人事部汇总提出分地区分部门计划意见,经综合平衡编制分地区、分部门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审定下达。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果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指标比预定速度快,地区(部门)有权自行按规定比例增加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量,反之要减少计划增加数。计划期结束后,各地和主管部门要认真检查和结算。

第六章 考核办法和宏观监控

  第十一条 国家对地区、部门计划执行情况采取第二年考核上年执行的结果。如当年有结余指标允许跨年使用;如当年超过的要从第二年度中扣减。计划采用两年一滚动,五年总核算的办法。经过试行正式确定比例系数后,在一个五年计划期内原则上不调整挂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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