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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4月6日 计价格〔1995〕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卫生部: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药品审批、检验成本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为确保药品审批、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好药品质量关,经研究,决定对药品审批、检验等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件一、二)。
  调整后的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中的第二、第三、第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同时废止。

  附件:一、药品审批收费标准
     二、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附件一:          药品审批收费标准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临床研究、人体观察、生产、技术转让和仿制进行复审和初审,分别收取复审费和初审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进行审批,收取审批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font size=+1>
───────────┬──────┬──────┬────┬─────
   金    项  │临床研究、人│生产审批费 │试生产转│技术转让、
      额    目│体观察审批费│      │为正式生│仿制审批费
       (元)  ├───┬──┼──┬───┤产审批费├──┬──
 类别        │初审 │复审│初审│复审 │    │初审│复审
───────────┼───┼──┼──┼───┼────┼──┼──
  第一类      │2500 │3500│4300│25000 │10000  │  │
───────────┼───┼──┼──┼───┼────┼──┼──
  第二类      │2500 │3500│4300│25000 │10000  │  │
───────────┼───┼──┼──┼───┼────┼──┼──
  第三类      │2500 │3500│3500│20000 │ -   │1500│1500
───────────┼───┼──┼──┼───┼────┼──┼──
  第四类      │2000 │ - │3500│20000 │ -   │  │
───────────┼───┼──┼──┼───┼────┼──┼──
  第五类      │2000 │ - │3500│10000 │ -   │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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