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4月6日 计价格〔1995〕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卫生部: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药品审批、检验成本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为确保药品审批、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好药品质量关,经研究,决定对药品审批、检验等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件一、二)。
调整后的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中的第二、第三、第
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同时废止。
附件:一、药品审批收费标准
二、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附件一: 药品审批收费标准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临床研究、人体观察、生产、技术转让和仿制进行复审和初审,分别收取复审费和初审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进行审批,收取审批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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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项 │临床研究、人│生产审批费 │试生产转│技术转让、
额 目│体观察审批费│ │为正式生│仿制审批费
(元) ├───┬──┼──┬───┤产审批费├──┬──
类别 │初审 │复审│初审│复审 │ │初审│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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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2500 │3500│4300│25000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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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2500 │3500│4300│25000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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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2500 │3500│3500│20000 │ - │15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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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2000 │ - │3500│2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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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 │2000 │ - │3500│1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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