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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10日)废止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3月30日 计价格〔1995〕346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实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5〕16号)批准立项。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硕士点申请评估,申请单位每个点交评估费800-1000元;申请增设硕士点,每个点交评估费1000-1200元。博士点申请评估,每个点交评估费1000-1300元;申请增设博士点,每个点交评估费1300-1500元。在对博士点进行评估时,该博士点所覆盖的硕士点的评估,不另收评估费。
  (二)对已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进行研究生院整体评估时,申请单位交评估费5000-7000元;对申请建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进行整体条件评估时,申请单位交评估费8000-10000元。
  (三)咨询费按非营利原则由教育评估所与申请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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