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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


  护士注册费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1号)批准立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护士进行注册登记时收取注册费,具体标准为: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4元。
  对已办理注册申请但经审核不予注册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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