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盘活部分存量资产。试点企业作为兼并方参与企业兼并,经批准,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被兼并企业的贷款实行免息、停息和展期偿还。
--引入中介机构,实行债权向股权的转换。经人民银行批准,允许专业银行把对试点企业的部分债权折扣出售给中介机构,转为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股权。债权折扣损失用银行呆帐准备金冲销。
--经出资者同意,在一定时期内将国有资本出资者获得的收益部分或全部留给试点企业,可由企业有偿使用,当企业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金。
--企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资本权益观念和偿债意识,切实用活资金、降低成本、压缩库存、改善管理,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这是企业增资减债、步入良性循环的最根本的途径。
15.分离试点企业的办社会职能。试点企业承担和各种办社会职能,原则上都要移交给当地政府,为逐步增强各级政府的接收能力,可采用在一定时期内仍由企业提供所需资金,然后逐年减少的办法。暂时不具备条件全部分离的,可先分离具有盈利能力的经营性单位,后分离其他单位。对有些技术服务、生活后勤单位,可采用先分立、后分离的办法,即先实行分灶吃饭、分帐核算、分块管理,然后逐步减少和取消补贴,使之完全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为鼓励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并支持政府接收这部分职能,经批准可将企业中分离出来的多种经营单位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单位统一考虑,在一定时期内将经营性单位的所得税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兴办社会性公益、福利事业单位。
16.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试点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社会统筹,认真执行医疗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此基础上,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原则上应由企业转至当地社保机构承担。对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用不足问题,可从经济转轨时期的实际情况出发,多渠道筹措资金,大胆探索具体的解决办法。一是可从国有资本收益或转让国有资产的收入、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补充老职工养老保险费用不足,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测算后确定。二是有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建立商业保险性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费主要从企业节余的工资总额和公益金中提取,提取的额度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占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以试行列入成本;补充保险可以完全由企业出资,也可让职工缴纳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保险要体现效率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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