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以财务管理为重点,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健全公司内部财会制度,科学设置财会机构,配备了合格的财会人员。
(10)建立起适应公司制企业的党的基层工作制度、工会组织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各方关系初步理顺。
二、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
5.核实企业资本金,核清企业的法人财产占用量。在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的基础上,代表出资者的机构或部门要分别核实试点企业的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具体数额。在清理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核清企业的法人财产占用量。按照国发〔1993〕29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允许冲减企业公积金、资本金的,要抓紧办理冲减手续。对因政策性原因造成试点企业资本金数额不实的部分,允许通过调整出资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相应的核增核减。
6.进行工商登记,依照《
公司法》确立企业法人地位。试点企业的《试点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国家体改委批复后,即成为试点的依据。各级工商部门应根据批复,积极支持及时办理确定企业法人地位所需的法律性文件和工商变更登记。原来是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企业,要率先按《国务院关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的精神进行规范。
7.落实投资主体,明确权责关系。《试点实施方案》批复明确作为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各级政府及机构或暂行国有出资者职能的部门,要通过试点探索国有资本管理营运的具体运作方式,真正行使好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特别要注意在委派股东代表、选择企业经营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等问题上认真履行职能。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与行使出资者职权的机构或部门签订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书,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和责任。
8.建立符合法定程序、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立由股东会(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要认真行使公司发展战略、制定重大经营决策的权力,总经理要着力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依照《
公司法》设立的监事会,要切实根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加强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个别按《监管条例》设立的监事会,应按时召开会议,行使权利,并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董事会成员原则上应与经理班子分设,特别是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尽可能分设。目前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要逐步向分设的方向过渡。在过渡期间,董事长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职权,依法自律,接受监督。要全面树立起对出资者负责的观念,切实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对企业的控制,违背《公司章程》,侵害出资者的权益。凡经法定程序产生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保持试点的连续性,在试点期间原则上不要任意变动。